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六 )


鸿银投资承担的是收益补足义务 , 公司原超净产品业务最近二年营业利润平均为1354.2万元 , 超净产品业务的管理团队深耕行业多年 , 熟悉行业状况 ,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 可以进一步提升经营成果 , 覆盖合伙协议中的固定收益 。
合伙协议第五十二条设定了履约保障措施 , 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 本协议一方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本协议另一方均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改正或补救 , 违约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对其违约行为及后果予以补救并对其他方因其违约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综上 , 公司获得固定回报的来源优先为超净产品业务的经营利润 , 根据过去两年的平均利润水平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规划 , 可以保障公司获得固定回报;鸿银投资承担的收益补足义务为或有负债 , 鸿银投资及其股东虹湾投资具备丰富的产业资源以及灵活的管理模式 , 所投资项目退出后可以获得超额回报 , 因此 , 鸿银投资具备履行合伙协议各项约定的能力 , 可以有效保证公司获得稳定收益 , 公司收益获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4、请结合合伙协议的约定、你公司承担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等 , 说明上述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 , 以及预计对你公司2019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如不再将上述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 请说明:
(1)出表的时点、依据 ,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回复:
1、出表的时点及判断依据
深圳市金麒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洁净易超净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洁净易超净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洁易超净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洁净易超净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股权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31日作为出表时点;深圳市新纶超净科技有限公司以股权评估基准日 2019年12月20日作为出表时点 , 同时将认购的鸿银投资合伙企业的股权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 控制包括拥有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因参与被投资者的活动而承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通过对被投资者行使权力有能力影响所得到回报的金额 。 本公司对所有相关事实和交易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1、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 , 合伙企业相关活动由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鸿银投资控制 , 公司只以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 对合伙企业不具有经营管理权 ,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 , 公司不能罢免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因此 , 公司无法通过控制相关活动影响所得到回报的金额 , 且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不具有重大影响 。
2、有限合伙人获得固定回报 , 本合伙企业成立第一年固定回报为1% , 第二年固定回报为2% , 自第三年起至本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固定回报为3% 。 合伙企业退出时的收回出资额后的剩余收益的70% 。 由于超净产品业务处于收入及利润的下行趋势中 , 合伙企业获取超额可变回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因此 , 普通合伙人承担了几乎全部风险 , 同时对合伙企业创造可变回报具有绝对影响和控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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