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案情:1993年11月13日,原告唐XX与被告韩XX登记结婚,1994年11月4日生育一男孩 。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好 。2000年8月,原宝鸡县扩充师资力量时,原告唐XX报名参加,经过考试等录用程序被聘为教师,被告为原告交纳了相关培训学习费用三万余元 。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 , 原、被告因琐事常发生矛盾 , 夫妻关系逐渐不睦 。2006年2月,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打架,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自此一直分居 。2009年2月5日,原告唐X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争议:本案在诉讼中经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对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唯对被告韩XX为原告唐XX招录教师时交纳的相关培训学习费用三万余元处理各持己见 。被告韩XX认为 , 此笔款项系他从父亲处借得,为原告所用,具有债权性质,原告作为债务人应当退还 。况且,原告本人永远受益 , 自己请求三万余元也是考虑到多年夫妻情份 。原告唐XX则认为,三万余元相关培训学习费用系被告韩XX交纳属实,自己受益,但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 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 钱已花费,至今也未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 故不应退还 。
评析:此笔款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其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此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 。理由是,此款项来源于被告韩XX父亲,债权人是被告之父,款项用于夫妻一方的原告招录教师花费,旨在改善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债务人是夫妻的原、被告 ,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负担 。
第二种意见 , 此笔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按夫妻一方债务对待 。理由是,此笔款项系被告韩XX从其父处借?。?债权人是被告之父 , 为原告唐XX所用,原告唐XX也是唯一受益人,故债务人是原告唐XX 。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
处理:审理中,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将争议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按夫妻一方债务对待,但考虑到被告非债权人,本人无请求权 , 给双方讲明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邀请被告之父参与调解,最终达成由原告唐XX退还18000元的意见,化解了纠纷 。
思考:离婚纠纷夫妻财产处理问题是长期困扰法官的一大难题 , 为解决好这一难点,笔者建议,认定财产性质和处理时,法官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的形成 。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之外所得,按夫妻一方财产对待 。
二、财产的来源 。财产若是夫妻共同所得,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对待;若是夫妻一方所得 , 按夫妻一方财产对待 。
三、财产的用途 。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对待;若是用于夫妻一方,按夫妻一方财产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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