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债务的判决 审理离婚案件当中的债务问题】论文提要: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为一个家庭的解体,由此而带来的经济上的问题显然是无法回避的,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不要忽视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否则会遇到更多的麻烦 。目前,对于离婚时涉及到的债务承担的问题是很多的 。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侵害婚姻无过错方利益等情况却屡见不鲜 。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 。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的难度也大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难以运作: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 。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 , 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 。“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 , 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 这些都是难题 。本文试图对离婚案件当中关于债务问题处理难的成因、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对策、司法救助的分析 。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正快速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 人们的思想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程度的发生了变化 。在新的形式下给我们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离婚案件一直是我们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普遍问题也是重点问题 , 其中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这难点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 , 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判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 。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对策、司法救助作如下分析:
一、法条间的冲突原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 , 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即债权人虽然有到期主张债权的权力,债务人亦有在债务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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