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关于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婚前关于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可见,我国《民法典》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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