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新、阮建云、傅尚文、卢振辉、韩文炎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茶叶加工的加工厂、人员、加工技术以及农户加工的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茶叶初制和精制加工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
BG/T 18204.21 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农户加工 home processing
茶农自采或收购鲜叶,在家庭中加工茶叶 。
3.2
燃气设备 equipment using fuel gas
以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或城市煤气为燃料的茶叶加工设备或锅炉 。
3.3
燃油设备 equipment using fuel oil
以柴油或重油为加热燃料的茶叶加工设备或锅炉 。
3.4
芳香植物 aromatic plant
其营养器官或生殖器官内能分泌和积累挥发性芳香物质,可作为日常生活和食品工业用赋香原料的一类植物 。
4、要求
4.1 加工厂
4.1.1 茶叶加工厂所处的大气环境不低于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三级标准要求 。
4.1.2 加工厂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m以上,离开经常喷洒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离开交通主干道20m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 要求水源清洁、充足、日照充分 。
4.1.3 茶叶加工中直接用水、冲洗加工设备和厂房用水要达到GB 5749的要求 。
4.1.4 加工厂的设计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要求 。 建筑应符合工业或民用建筑要求 。
4.1.5 初制加工厂宜建在茶园中心或附近安全地带,兼顾交通、生活、通讯的便利 。
4.1.6 根据加工要求布局厂房和设备 。 加工区应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无关人员不宜进入生产区 。
4.1.7 加工厂环境应整洁、干净、无异味 。 道路应铺设硬质路面,排水系统通畅,厂区环境需绿化 。
4.1.8 应有与加工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包装厂房、场地,厂房面积不应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要硬实、平整、光洁,墙壁无污垢 。 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茶季前应全面清洗消毒一次 。
4.1.9 加工厂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成品和半成品仓库或场地 。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 茶叶仓库应具有密闭、防潮功能,推荐使用冷藏库贮存茶叶,保存温度5℃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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