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 四 )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 , 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 , 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 , 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 , 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
饲养狗狗有了明确的规定 , 能更好的的保障人们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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