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老家拆迁赔偿,是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算夫妻共有财产 。
如何调查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 , 更多争议存在于财产分割方面 。而掌握确实的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成为分割财产案件的关键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 , 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
(一)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 。比如 , 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 。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 。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 。如果已经分居 , 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 , 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 , 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 。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 。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 , 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
(二)律师调查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 , 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 。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 。这不是律师的无能 , 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 。
(三)物业调查
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 , 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
(四)法院调查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 , 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 。一般对于法院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 , 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 。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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