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被同学勒死,法定监护人怎么承担法律责任


【事件经过】
17岁女学生被同学勒死,嫌疑人已自首 。目前 , 王某已被昌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昨天晚上,该学校官方微博通报称 , “我们非常痛心地告诉大家:19日晚,我校十年级姚同学不幸在校遇害 。
【法律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自负原则” , 刑法没有规定监护人要为其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故监护人不可能因为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有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 如果符合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及选择和民事责任如下作参考
【女学生被同学勒死,法定监护人怎么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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