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意定监护的有效要件和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二、监护人被撤销的情况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民法典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 民法典意定监护的有效要件和法律效力】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是不一样的预定监护,只要是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担任该人员的监护人,但是需要和近亲属和其他的相关组织协商之后,以书面的形式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 , 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94常识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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