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
包括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的义务,收养以及继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 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编所称父母 ,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
审判实践中,当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 。其次,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 , 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 。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在这里需要提请大家注意审判当中的实务情况,那就是由于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实际上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抚养关系 , 而并不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一种抚养关系 , 所以继承发生时,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继子女是不能拥有继承权的 。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94常识网进行咨询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