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离婚赔偿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 , 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
可见,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之外,还应具备:因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 。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 , 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再就是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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