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茶  叶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 组批
3.1.1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
3.1.2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
3.2 抽样方法
3.2.1 茶园抽样
3.2.1.1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 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 。 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3hm2, 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 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 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67 hm2以上, 每增加33 hm2(不足33hm2者按33 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 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
3.2.1.2 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 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 。 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 随机在抽样点采摘1kg鲜叶样品 。 对多个抽样点抽样, 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 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 。 鲜叶样品及时干燥, 分装3份封存, 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
3.2.2 进厂原料抽样
3.2.2.1 抽样量
<50kg, 抽样1kg;
50kg~100 kg, 抽样2kg;
100 kg~500kg, 每增加50 kg(不足50 kg者按50 kg计)增抽1kg;
500 kg~1000kg, 每增加100 kg(不足100 kg者按100 kg计)增抽1kg;
1000 kg以上, 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计)增抽1kg 。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 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
3.2.2.2 抽样步骤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规范】    对已采摘, 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 。 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 每一件抽取样品1kg, 对多件抽样, 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 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 。 样品及时干燥, 分装3份封存, 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
3.2.3 包装产品抽样
3.2.3.1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件, 抽样一件;
6件~50件, 抽样两件;
50件~500件, 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 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 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 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 。 小包装产品, 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 应增加抽样件数 。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 每装若干件后, 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 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 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 分装3份封存, 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
3.2.3.2.2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 。 逐件开启后, 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 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混匀 。 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 分装3份封存, 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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