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单位试用期如何规定?
【烟台单位试用期如何规定?】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问题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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