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房型的,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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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 , 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
第四十一条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人员变更申请流程】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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