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阳物业费计算方式

一、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 , 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
(三)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属房屋 , 其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二、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取得“两书一表”)的房屋 , 物业服务费从办理接房手续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
三、 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 , 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的车辆 。
五、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四)为业主提供搬家、结婚、殡葬服务的车辆 。
六、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实行八折优惠 。
七、 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
八、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 , 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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