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妻子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有没有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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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婚姻期间遭受丈夫家庭暴力 , 刘女士在起诉离婚时要求丈夫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诉讼,判决刘女士与张某离婚 , 由张某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1000元 。
刘女士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 。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张某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张某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 , 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09年4月时,张某用开水将刘女士颈部烫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 。刘女士因无法忍受张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 , 遂向法院起诉 , 要求与张某离婚 , 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
庭审中,张某虽然对殴打刘女士表示悔意,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刘女士,希望刘女士再给一次机会 , 但长期遭受张某殴打的刘女士坚决要求离婚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 。家庭暴力为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配偶人身权益,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刘女士与张某多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彼此不能包容,张某多次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受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刘女士离婚诉讼请求 , 法院予以了支持 。因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对刘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 , 但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刘女士的伤情酌情确定 , 考虑到刘女士的伤情较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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