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另一方享有房屋使用权 婚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对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 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 , 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 , 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 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 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 , 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 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 , 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这是个弹性条款 , 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 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 , 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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