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含资助金额 烟台市博士后建站资助政策详情】建站资助相关信息
第五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招收首位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40 万元建站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建站资助;分站、基地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 20 万元资助 。
第六条 建站资助资金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
第七条 申请建站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申请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
以园区名义设立的博士后站 , 可由园区根据区内参与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情况合理分配资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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