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蚱匏骄衅降鹊恼加小⑹褂谩⑹找妗⒋Ψ值娜ɡ?。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具体分配的原则如下: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 , 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 , 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 , 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1)重婚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相关规定】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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