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 , 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 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
这里的“照顾” , 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 比如住房 , 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3、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则 。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 ,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 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二、涉外婚姻管辖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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