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视情况而定 。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也就是说 ,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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