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务中 , 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如判决支持其诉请 ,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 若债权人另行起诉 , 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
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 , 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
3、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 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 。
二、对于前述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
2、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
3、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 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 , 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夫妻借款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及执行法律意见】(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 ,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三、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
-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双方债权债务的问题 婚姻法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 民法典关于离婚债务分割 民法典离婚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分割
- 民法典关于离婚债务的规定 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民法典关于婚内财产分割 民法典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约定
- 民法典关于离婚债务分割 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债权
- 夫妻离婚债权债务分割问题 关于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法律认定
-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民法典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将如何执行
- 民法典关于离婚补偿 离婚析产后的债务返偿不能适用侵权作为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