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两个被严重误解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两个被严重误解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口耳相传的法律知识 , 流传甚广,但是却被严重误解 。其中最流行的两个是“父债子还”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希望本文能够帮助阅读者纠正以往的错误理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一、父债子还
这是一个常在耳边听到的话 。可是,这个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 。换句话说 , 父亲欠的债 , 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 。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
另外 , 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父债子要还 。那就是,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子女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 。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 , 也可免除还款的义务 。
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生活中两个被严重误解的法律常识】这也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 。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 。根据法律 , 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的一种情形 。因此,如果真的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两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 。但是,绝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换句话说,即使分居10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离婚的情况下 , 两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同时,分居的原因需要是“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工作、出国或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分居两年的,也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而且分居状态要处于连续状态 。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 。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当然,如果对方自己承认分居的事实,则可以免于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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