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
经研究 ,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 2021年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2021最新关于夫妻离婚债务的划分
-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怎么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要共同承担吗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吗
- 婚姻内债务属于共同的吗 如何区分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
- 婚姻法关于婚前债务的规定 关于婚前债务处理
-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有什么规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划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呢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