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 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案情】
2003年原告范某和丈夫(原)田某委托被告买房子,在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田某分别于2004年4月22日、6月17日以电汇的方式汇给被告24000元、20000元,原告又给了被告20000元现金,上述款项共计64000元 。被告在帮原告和田某买了夹河小区3号楼西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子后却把房产证办在了自己名下,为此,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64000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
【审判】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所汇给被告的44000元及原告交给被告的20000元,系原告及田某的共同财产,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一半即32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2000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而要求全部即64000元及要求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只收到44000元,而不是64000元,且已其替田某还了债的理由因证据不力而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返还原告范某3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评析】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到本案,田某所汇给被告的44000元及原告交给被告的20000元,系原告及田某的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只能平均加以分割 。至于 , 被告行为性质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那么被告行为性质是什么?一种意识认为 , 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 , 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原告及其前夫共同利益受损的事实,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但不当得处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 。另外,也不符合不当得利成立的几种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行为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该合同一种委托合同,具体来说,是原告及其前夫共同委托被告购买房屋 , 而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属于对合同的根本违反 , 应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
-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认定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 夫妻aa制债务怎么自行承担 婚后约定AA制,一方借款是否是个人债务
- 2021年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2021最新关于夫妻离婚债务的划分
- 夫妻一方提供劳务能否认定为共同经营
- 离婚时候有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负债房屋的债务怎么办
-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同一债务分期有什么界定
- 婚前的债务结婚后,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会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 夫妻个人债务另一方有偿还责任吗 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能否要求主动偿还
-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 婚前债务必须用个人财产偿还吗
- 一方为他人担保怎样才算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另一方默示下的个人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