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 。但是 , 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军人的医疗费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
八、礼金
已登记结婚 , 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 ,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注意:修订后的民法典已经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 , 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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