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居后,产生的债务纠纷问题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如何处理】
小编认为,应就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 , 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 , 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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