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1)从财产的来源分析 。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2)从取得财产的时间分析 。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 ,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继承事件在婚前发生,婚后取得遗产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这样的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样的财产实际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只不过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产权手续,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但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偿还的,这样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只不过在对这项财产进行分割时 , 应考虑到夫妻双方谁对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贡献更大,做出贡献大的 , 可以分较多的份额 。
(3)从财产的使用性能分析 。凡是属于一方生活专用的财产均应视为个人财产,贵重的金银首饰 , 不论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 , 还是婚后一方赠与对方的,这样的金银首饰都应该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用婚后所得购置的电脑、专业书籍,后为一方所专用,但如果该部分财产价值较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份额较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4)从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关系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我国婚姻法律,凡是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份所获得的财产,一般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复员军人的专业安置费、医疗补助费等 , 都是与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关,是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有些地方出现的买断工龄款,即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后离开工作单位 , 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以后的经济责任,因是主要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这种款项也应作为个人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金也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是为了救济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损失而给予的赔偿 。但分配时 , 应先行扣除家庭治疗时支出的费用 。
以上四种方式并非绝对,只是原则性的一些判断 , 能解决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问题,一些特殊的财产 , 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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