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按揭购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浅析本案按揭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情】王某与张某于2005年10月5日登记结婚 。2003年2月 , 王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楼房一套 , 并于2004年6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本息共计108245元,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66437.26元 。现王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确认该楼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张某同意离婚 , 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大部分贷款 , 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由于房屋价值的快速增长,目前房屋价值预估计在55万元左右,主张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 ,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本案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 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本案诉争房屋系王某婚前购买,并于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王某于婚前已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 应归王某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婚前支付的首付房款和按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按揭月供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 理由如下:1、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 。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取得房产证只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 。因此 , 该房产理应属于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2、我国《民法典》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 , 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对于买受人而言 , 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3、夫妻共同承担月供款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 , 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4、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 。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产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 , 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 。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 。不然,如果房价下跌了,那么是否能要求共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呢?如果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 , 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双方约定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精神 。综上所述 , 本案诉争房屋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王某所有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者:**远姜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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