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性质如何认定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 ,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 , 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 , 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 。
所谓经营性收益 , 指通过投入管理或劳务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 。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 , 但孳息与经营性收益有时难以区分 。比如:甲男婚前拥有一套房屋,将房屋出租,平均年租金为5万元 。甲男与乙女结婚五年会想离婚,关于25万元租金应作如何认定 。如果房屋租金是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即因租赁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收益,那么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能归该男子所有,但这样的分割又显然对其配偶不利 。房屋是重大生活资料,出租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 包括维修、修缮 , 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但只归该男子一个人归,对其配偶显然不公平 。
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 , 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 , 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 , 也是一种经营行为 。因此本例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国物权法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我国物权法采用原物主义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进行了规定,但对加工孳息没有涉及 。罗马法将孳息主要分类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加工孳息及其归属的规则 。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而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它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 。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就应该有它的价值 。经过劳动加工取得孳息 , 就等于对原物进行了经营 。
因此,笔者认为 , 房屋租金性质认定应结合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 。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对房屋经过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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