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对以其名义存入银行1.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存款提出异议 , 原告也未足额证明其主张的1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实 。因此,只能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 。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 。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持有的与原告共同所有的存款1.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 , 由原告自主支配 。
对该案的处理曾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争执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关系明确 。只要解决财产的控制、支配权问题,即将李*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苟*英支配即可 。故该案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 。
【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非约定分割是否可行】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案讼争的存款所有权是明确的,但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独占 , 在原告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不作为的方式,剥夺原告对共有存款享有的权利 , 该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财产 。既然共有财产失去了对共有人的意义 , 通过分割共有财产为共有人各自所有,真正实现共有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精神的 。享有“支配权” , 不等于享有所支配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所有权才是最完整的权利 。因此 , 该案应属“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是基于以下原因:1、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2、学界观点 。关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识,国内学者多持一致意见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逵认为:“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 , 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 。”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某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对夫妻共有财产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原则上都应取得对方协商一致的同意 。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 。”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新认为:“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均须负此义务 。”③等等 。可见,许多著名学者、专家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几乎是一致的 。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非经协商一致就不能分割 。
但是,实务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主要指金钱)统得很死,另一方根本没法使用,而且往往谁的经济基础越高,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就越大 。如果掌管金钱的正好是经济基础较好的“独裁者”,莫说重大财产的处理上很难共同协商一致,就连对方索要生存的基本生活费的权利都会被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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