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分割的】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 , 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 , 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 , 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 ,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 , 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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