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于199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某承租的单位公房内 。1998年7月16日,陈某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 , 按照夫妻双方工龄、工资、职级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折扣成本价将陈某承租公房出售给陈某 。该房屋面积为53.93㎡,成本价为636元∕㎡,折抵双方的工龄(陈某工龄25年 , 李某工龄20年)等优惠后 , 售价为9351元,后陈某以个人所得缴纳了购房款9351元 , 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陈某),2011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
【分歧】
【工龄购买房改房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该房屋权属的认定 , 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
第一种观点认为 , 陈某所付购房款系从个人财产中支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也是其自己,故该房屋系陈某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计算了李某的工龄 , 房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惠 , 工龄转化为财产,且购买公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即等于其以后已经失去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 , 这种损失是难以甚至无法得到赔偿的 , 所以该房购房款虽由陈某个人财产中支出,但考虑上述因素,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陈某支付的购房款可视为债权 。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改房政策规定,对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的工龄不予折扣,实质上工龄折扣利益类似于住房公积金,故陈某和李某婚前的工龄折扣属于双方各自的所得,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折扣等优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案中的房屋应按照双方支出比例进行分割 。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
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 , 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 , 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 。本案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购房款为34299.48元,而折抵工龄等优惠后 , 缴纳的购房款就只有9351元,实际上在购买该房时 , 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 , 其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如果取得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可以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等优惠情况来认定共有份额,其余部分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
猜你喜欢
- 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否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 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款是共同财产吗
- 婚后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那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改房是否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离婚时要怎样分割
-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
-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用公积金购买的房产是共同财产吗
- 婚后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 是否为购买房屋共有人 购买共有房屋须注意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