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单位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处罚标准


汕头市单位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处罚标准


【汕头市单位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处罚标准】单位违反《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扩展阅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苫厥瘴锿度胗锌苫厥瘴锉晔兜氖占萜骰蛘咧付ㄍ斗牛ㄊ占┑? ,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ǘ┘彝コ嗬Φ毕攘こ鏊?,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ㄈ┯獾乒堋⑺返纫姿榛蛘吆幸禾宓挠泻扇》乐蛊扑鸹蛘呱┐胧┖笸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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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掀幕ɑ苈讨灿Φ卑凑栈ㄅ琛⒅参锖湍嗤恋瘸煞纸蟹掷耄?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寤蟆⒄逍郧康募揖呋蛘咝枰鸱衷俅淼姆掀锲?nbsp;, 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 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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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中产生的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作业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 ,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
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其他日常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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