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的房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 。95年12月王父去世 , 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200万 。1996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 。2004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 。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 , 应均分 。王某认为别墅是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 , 不能分割给他 。那么别墅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判决: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和王某于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 。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时 , 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律师说法: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举办婚礼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 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按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 。本案,李某和王某在196年补办结婚登记时,婚姻的效力追溯到1995年1月,即婚姻效力自1995年1月起生效 。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 , 一般情况下 , 办了婚礼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如果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的那么 , 在这一段时间,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时候离婚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94常识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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