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此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 , 2000年5月1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一处约定“归张所有,由王使用” , 但没有约定使用期限 。2002年12月,张某因欲再婚需房屋居住 , 便要求王某让出房屋另找住处 , 王某则认为,该房已约定由其使用 , 故拒绝让房,从而引发争执 。2003年5月 , 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
本案可以判决排除妨碍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该争议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问题 。从本案的案情看,双方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所有,由王使用” , 这种使用期限从一般意义上讲应该有期限限制 , 否则所有权人拥有的所有权便失去意义;但由于双方原系夫妻,客观上又作出了此种约定,关于王某的使用应否受到期限限制 , 应取决于双方协议时的本意,若本意就是归张某所有,王某仅是暂时使用,则张某现有权要求让方;若本意是虽归张某所有,但王某将拥有永久的使用权,那么,张某便无权要求王某让房,因为此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处理本案,要判定双方原先的本意是什么,应是很困难的,或者说是难以确认的 。所以,要从本意上裁决能否排除妨碍看来是行不通的;本案适宜附条件地判决排除妨碍,具体做法是判决:一、张某给王某另行解决住房问题,如出钱给王某租房居住或者给一定的钱供王某自行租房居?。?待王某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后,即当王某拥有自已的住房,如另行结婚、自已买房等之后,张某则不再负有为王某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二、王某在张某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后让出房屋 。这样判决若张某履行义务后王某仍不让房 , 则张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搬出房屋 。
之所以说这样判决为宜,是因为从双方约定的“归张所有 , 由王使用”看,首先,确定该房归张某所有是适当的,因为王某对该房已放弃了经济利益权;其次,双方的此约定又不足以排斥王某的使用权 , 如果王某确实无房居住,张某要求让房又不为王某解决暂时的住房问题是有失公平的 。最后 , 处理本案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冲突,不应用一般意义上的物权原理去处理 , 而应结合本意说及双方原本共有的事实和双方的约定 , 作出处理方式,这样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双方对其这种模糊约定产生的此种后果,应该说是完全能够接受的 。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此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 , 在结婚期间然后购买了房产的话,离婚的时候这个也应当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配的,除非有一方是属于婚姻过错方,或者是需要带小孩这种情况可以,适当的改变一些 ,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94常识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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