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个人财产法律规定 没收个人财产的范文


【没收个人财产法律规定 没收个人财产的范文】没收个人财产的范文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 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规定 , 暂予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时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有关部门执行 。
具体范文如下所述: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xx执字第75号
移送机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康*强 。
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的(2011)xx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康x强犯运输毒品罪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生效后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 ,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康*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康*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职权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康*强的财产状况,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 。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郝 x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xx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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