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1.1)关于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2021.1.1)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子归属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房该属于谁】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2021.1.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民法典》(2021.1.1)关于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 , 这种情形比较普遍 。即使夫妻共同还贷 , 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 。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 。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
《民法典》(2021.1.1)对与婚前购房的规定可以说是更加明确化 。有人说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夫妻感情的 , 有人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这是一个智者见智的问题 。希望小编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还有疑问请登陆94常识网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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