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 。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 。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 。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 。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 。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 , 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 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 。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 。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 , 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 。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 。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 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 。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
本刊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 。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 。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 , 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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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期间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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