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离婚前夕 , 女儿将房产低价卖给了自己的老爸转移财产 。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气愤的将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 。要求确认这一买卖无效 。近日,深圳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项买卖行为无效 。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的平平淡淡 。但慢慢的,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终于婚姻面临崩溃的边缘 。今年4月 , 朱某从别人处得知妻子竟将他们家购置商品房卖给了她的父亲,自己却对整个事情一无所知 , 顿时觉得事情不对,就马上到上深圳市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结果证实该房权利人已更改登记为王某的父亲老王了 。朱某气愤难奈,经过几番思量,终于在今年5月将自己的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买卖无效 。而一个月后,王某也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和朱某离婚 。
在法庭上 , 王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房产的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该房的钱款都是她和父亲支付的,朱某没有拿出一分钱 。而且原来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只登记了她一人 , 所以她有权单独处理该房产 。
法院经过庭审发现:2002年2月,王某和深圳某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深圳市某区某某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款为219,088元 , 并于2003年5月办出了房地产权证,该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为王某一人 。2004年1月,王某未经朱某同意,将该房转让给了她的父亲 , 约定转让价款为15万元 。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同时查明,当时朱某夫妇感情已经恶化,而该房产的价值经过这两年已升值,远远超过当初的购房价款219,088元 , 王某父女以15万元成交和市场价值有明显差距,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故判决该房产买卖行为无效 。
二、婚姻法专家刘*民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 , 双方对该房并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两人对该房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共同共有 , 故王某提出的该房由其单独出资购买,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其一人,其对该房有单独处分权的辩解是于法无据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 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王某未经共同共有人朱某同意,擅自将该房转让给老王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老王是王某的父亲,应当知道该房是朱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而共同共有 , 而且在近期房价上涨的形势下用低于2年前买价的价格购入,其显然不属善意取得,父女俩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朱某的利益 , 故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离婚之前女方偷偷把房子卖了 离婚前 女方私自偷卖房产纠纷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
- 婚前购买房子,婚后贷款共同偿还,离婚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 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
- 婚约财产纠纷女方胜诉案例 北京首例婚前财产约定案女方败诉
-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 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才能成功离婚
- 离婚时的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婚前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 离婚了房产怎么分割? 怎么分割离婚房产
- 父母出资买房:如果离婚了房屋归谁所有? 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 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离婚要分吗 婚前房产增值了 离婚钱归谁
- 离婚房产一定要分割吗? 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原则
- 离婚时夫妻房产如何分 夫妻离婚房产要怎样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