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前女方偷偷把房子卖了 离婚前 女方私自偷卖房产纠纷案


一、案情回放
离婚前夕 , 女儿将房产低价卖给了自己的老爸转移财产 。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气愤的将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 。要求确认这一买卖无效 。近日,深圳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项买卖行为无效 。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的平平淡淡 。但慢慢的,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终于婚姻面临崩溃的边缘 。今年4月 , 朱某从别人处得知妻子竟将他们家购置商品房卖给了她的父亲,自己却对整个事情一无所知 , 顿时觉得事情不对,就马上到上深圳市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结果证实该房权利人已更改登记为王某的父亲老王了 。朱某气愤难奈,经过几番思量,终于在今年5月将自己的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买卖无效 。而一个月后,王某也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和朱某离婚 。
在法庭上 , 王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房产的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该房的钱款都是她和父亲支付的,朱某没有拿出一分钱 。而且原来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只登记了她一人 , 所以她有权单独处理该房产 。
法院经过庭审发现:2002年2月,王某和深圳某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深圳市某区某某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款为219,088元 , 并于2003年5月办出了房地产权证,该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为王某一人 。2004年1月,王某未经朱某同意,将该房转让给了她的父亲 , 约定转让价款为15万元 。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同时查明,当时朱某夫妇感情已经恶化,而该房产的价值经过这两年已升值,远远超过当初的购房价款219,088元 , 王某父女以15万元成交和市场价值有明显差距,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故判决该房产买卖行为无效 。
二、婚姻法专家刘*民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 , 双方对该房并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两人对该房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共同共有 , 故王某提出的该房由其单独出资购买,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其一人,其对该房有单独处分权的辩解是于法无据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 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王某未经共同共有人朱某同意,擅自将该房转让给老王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老王是王某的父亲,应当知道该房是朱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而共同共有 , 而且在近期房价上涨的形势下用低于2年前买价的价格购入,其显然不属善意取得,父女俩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朱某的利益 , 故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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