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对方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
【案情回放】
28岁的小文是一家企业上海分公司的出纳 。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公司老总李先生 。虽然年龄相差20多岁 , 但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2年12月,李先生和小文一起到某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总价575万元的房屋 。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文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 。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小文转账,并通过小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 。
【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然而,这段恋情维持不到一年便告终结 。去年6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 。婚姻没法结成,李先生支付的巨额购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 , 于是将小文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575万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款115万元 。
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 。小文则辩称,李先生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 。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李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 。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小文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
【律师说法】
问:如何认定李先生的出资行为?
答: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 。本案中,即使李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 , 但考虑到他和小文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 。结合实际案情 , 该出资行为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
问:小文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
答: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李先生房屋的出资款 , 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李先生仅有出资行为,而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是小文 。因而,该房屋即便升值,也与李先生无关,因此小文无需返还房屋升值款115万元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