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 , 胡某支付首付,并贷款34万元购买了一处总价为43万元的房屋,同年10月入住 。2005年1月,胡某与邹某登记结婚 , 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2005年7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 。2007年9月 , 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邹某拒绝搬出上述房屋 , 胡某只得另行租房居住 。
胡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表示愿意给付邹某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钱款,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邹某腾房 。邹某辩称 , 上述房屋有其出资,属于其和胡某的 。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 , 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
【婚后买的按揭房,离婚怎么分割 离婚遭遇按揭购房怎么分割】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 诉争房屋属胡某婚前购买 , 虽房屋所有权证于婚后颁发,但购房合同系胡某婚前与开发商签订,首付款亦于婚前交纳 。关于邹某称其交纳了房屋的首付款,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 故诉争房屋应属胡某 。关于邹某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 , 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法院认为,因诉争房屋系胡某婚前财产,虽有婚后夫妻还贷之情形,但该还贷行为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而非对房屋的投资 , 不能转化成为房屋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论房屋增值即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邹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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