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嫂嫂是个体户,育有一子陈某 。2000年两人在进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双双去世,当时陈某才6岁 。哥嫂去世后,留有遗产8万多元,由于陈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而当时我又在新加坡打工 , 陈某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就只有其舅舅林某 。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之后,便由林某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
2002年5月,我从新加坡回家,发现林某有炒股行为,并已从陈某继承的8万余元中拿走了4万元去炒股票,且还亏了一部分钱 。为此,我提出反对意见,而林某认为他拿陈某的钱去炒股票也是为了替陈某增值 。我不同意他的说法,便提出要变更监护人,由我来担任陈某的监护人,可是林某硬是不肯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陈女士陈女士: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林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除了为维护陈某的利益之外,无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任何处分 。该条第3款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林某将陈某的财产拿去炒股票,还亏了一部分钱,其行为已侵害了被监护人陈某的合法权益 , 给陈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林某赔偿 。你作为陈某的姑姑,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即是有资格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林某的监护资格,改由你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变更监护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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