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探视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由此可见 ,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
2、《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 。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
3、《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 , 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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