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 , 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 。
同时 , 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 , 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 。
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
1、探视权的行使 。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 , 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 , 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 , 也不宜强行探望 。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 依法作出裁定 。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
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应该从父母的探视权行使中得以行使 , 即在非直接抚养子女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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