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命名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公民的姓名权作了一般规定 , 是指“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们通说认为,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 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 。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而言,由父母决定无须多言,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他们的姓名权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存在争议 。就父母如何行使命名权 ,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仍比较简单,目前主要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1981年《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进行规定的 。
从法理上看 , “子女可以随父姓 , 也可以随母姓”是一条任意性的倡导性规范,从这一规范中,只能推导出父母“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 。而按照《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 ,上述“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仍然应当适用 。《婚姻法》未能进一步明确父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行使命名权 。
因此 , 在处理未成年子女命名权纠纷时,至少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优先保障父母命名权原则 。未成年子女命名权尤其是冠姓权是父母对子女亲权的重要内容,即使父母无法协调一致而无法保障父母双方的命名权时 , 也应当首先考虑通过法律上的技术手段,如抽签等随机方式,优先保障父或母一方的命名权 。要注意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养时,养父母和该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父母和该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父母取代生父母享有命名权;而在未成年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时,继父或继母和该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生父母和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仅因此而消除,此时,生父母、该继父或继母三方都平等地享有命名权 。
2、兼顾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原则 。基于命名权实际上是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 , 当未成年子女达到一定年龄的,如十周岁以上,父母无法协调一致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思表示 。
3、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 。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命名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要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依归 。当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 , 一方如主张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重大理由的,应当予以支持 。
综合上面的介绍 , 未成年子女的命名权主要取决于父母,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 , 对于投资担保员工风险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94常识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未成年子女命名权纠纷处理原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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