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典的规定看 , 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 争议项如同前述 。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 , 可以将民法典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 , 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类案件 , 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 , 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 , 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 , 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 , 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法院确定监护人流程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的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时候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的 。监护人一经指定,就不能够自行更改了 , 但是对于指定不服的,在其期限内是可以起诉的 。当大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更加复杂的时候,大家可以通过94常识网进行在线法律知识咨询 。
猜你喜欢
- 法律上的监护人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有哪些
- 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怎么办? 居委会不肯指定监护人怎么办
- 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换监护人 哪些情形可以换监护人
- 离婚后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 离婚后法定监护人是谁
- 未成年更改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的情形
- 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
- 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负有哪些职责
- 监护人责任的特征 监护人有哪些民事责任形态问题
- 社区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社区指定监护人需要多久
- 儿童父母双亡后谁是监护人 父母双亡没有亲属监护人由谁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