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养孩子怎么办 养子监护人应该如何设定


案情:父亲李某不幸去世 欲将14岁养子由女儿监护
李某只有一个女儿 , 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 。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 。现在养子已经14岁 , 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 , 不幸身亡 。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 。
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 。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 。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示,边疆生活条件很差 , 小弟如果跟着她,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 。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 。
但该男孩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 , 认为无法照顾,建议由该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担任监护人 。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监护人 。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 ,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
结果:监护人死亡 法院让单位指定养子的监护人
法院让单位指定,单位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 。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 , 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 。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 , 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 。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l)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 , 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
本案,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 。因此,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养子的监护人 , 我国法律有相应的规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单位指定养子的监护人的情形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94常识网律师 , 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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