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变更监护权的起诉书 监护权变更之诉起诉状


监护权变更之诉起诉状
变更监护人起诉书范文
原告:×××,女,19××年×月×日生 , 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 , ××市,××公司职工 , 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
诉讼请求:
【起诉变更监护权的起诉书 监护权变更之诉起诉状】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监护 。
由于小孩系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 。随着小孩慢慢地长大,×××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 。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 , 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监护权 , 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 。变更监护人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附;证据X页)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 , 夫妻离婚后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 , 法院不予认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 , 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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