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残疾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健在,是否要对痴呆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


形成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条件
(一)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当然 , 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 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兄弟姐妹形成扶养义务的条件
兄、姐扶养弟、妹,或弟、妹扶养兄、姐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 。简而言之,就是应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 。但兄弟姐妹间一旦形成扶养义务,那么该义务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 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 。
1.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
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应当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第一,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 。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
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 , 一是父母均已经死亡 , 没有了父母这一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 。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 , 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担抚养义务 。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
第三,兄、姐有负担能力 。在前述两项条件具备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并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 , 即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产生扶养弟、妹的义务 。
2.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
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亦应当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第一,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如果兄、姐虽缺乏劳动能力但并不缺少经济来源,比如受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积蓄的 , 则不产生弟、妹的扶养义务 。同时,如果兄、姐虽缺少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兄、姐可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弟、妹亦无扶养兄、姐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确立的这一条件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条件有所差异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民法典规定的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首先,“缺乏劳动能力”比“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要宽,这使兄、姐更容易获得被扶养的机会 。其次 , 缺乏生活来源比孤独无依涵盖面更大 。比如兄、姐的配偶尚在 , 很难说是“孤独无依” , 而“缺乏生活来源”使得兄、姐的配偶尚在但缺少生活来源时,也能得到弟、妹的扶养 。
第二 , 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 。比如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经死亡或配偶、子女没有扶养能力 。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养能力,应由这些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承担扶养义务 。
【父母对残疾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健在,是否要对痴呆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第三 , 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妹应承担兄、姐的扶养责任 。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 。若无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
父母健在的情况要看父母是否有能力去抚养,如果有的话,就不需要对痴呆的兄弟姐妹扶养,如果没有就需要去扶养了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那么希望以上94常识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94常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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